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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48年12月20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夹溪路378、380号的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1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4
    决定机关 安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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