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舒比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青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36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5民初2825号 |
案号 | (2018)苏0205执6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科创园公司与舒比德公司就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芙蓉中三路99号科技创业园祥云1座105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9月3日解除; 二、舒比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创园公司支付租金如下:截止2017年3月31日为851983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每年309218元的标准计算; 三、舒比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创园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如下:截止2017年3月31日为113597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每年41308元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155元由舒比德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园公司预交,舒比德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科创园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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