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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茶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59****18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0108民初14451号
    案号 (2021)琼0108执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国茶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杰退还押金 2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05元(原告陈杰已预付),由被告国茶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 7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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