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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效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436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83民初2736号
    案号 (2018)鲁0883执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被告朱保青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庆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4286.76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邢庆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020元,由原告邢庆法负担1000元,被告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被告朱保青负担3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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