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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效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436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梁民初字第4156号
    案号 (2017)鲁0832执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2
    发布日期 2017-03-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效坤、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玺借款本息875408.90元(803936.52元+39314.92元+32157.46元)。 二、被告张效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王玉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王玉玺负担4150元,由被告张效坤、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张效晨负担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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