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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唐六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孟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9719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23民初977号
    案号 (2017)冀02执16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日期 2017-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士成借款人民币747480元及利息(按本金747480元,自2013年5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北京金唐六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士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7元由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唐六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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