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字〔2020 〕JT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9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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