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锡地税稽 罚 〔2018〕 2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偷税行为按追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计308020.40元〔(195525.05+220686.70+199829.04)×0.5〕。\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存在问题1属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该行为处少缴(或不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1586.25元(3172.50×0.5)。\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上述存在问题4、5、6属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9207.96+18489.13+197620.00+14800.00+16000.00+816000.00)×0.5=536058.55元。\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存在问题3中涉及2015年的属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行为处罚款125000.00元。\x0d\x0a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1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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