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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69****43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7634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1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639147.82元及利息(分别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以639147.8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范围内,被告江苏中谷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海联合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杨占勇各自按照六分之一比例对原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970元,由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中谷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海联合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杨占勇对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承担部分各自按照六分之一比例承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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