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69****43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5212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占勇、周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智勇借款本金9672571.67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4年7月18日的利息为2310710.84元,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以967257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杨占勇、周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杨占勇、周其追偿。 三、驳回原告蒋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400元,由原告蒋智勇负担7315元,由被告杨占勇、周其、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1085元(被告杨占勇、周其、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蒋智勇预交,被告杨占勇、周其、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智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