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占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69****43X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2民初2397号 |
案号 | (2018)苏0102执23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忠义、孙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借款本金4999636.71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的利息为63308.33元、罚息1163540.45元、复利14733.43元,之后罚息和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陈忠义、孙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3000元。 三、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雄霸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忠义、孙萍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诉讼费502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按实结算),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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