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56****64X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6711号、(2019)粤1972民初7549号 |
| 案号 | (2020)粤1972执恢1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黎逢甫尚欠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货款638056元; 二、双方同意,由被告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黎逢甫分三期向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以上款项,第一期于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第一期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238056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黎逢甫直接汇入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确认的账户(户名: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账号:725057740860,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市大岭山支行); 三、本案收取受理费1070元,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四、若被告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黎逢甫有任何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以638056元-已付款)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黎逢甫均同意不再就本案事实追究对方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一、被告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棣兴对(2018)粤1972执6694号案的执行款在54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棣兴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中山市弘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黎逢甫追偿;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00元,由原告东莞市万润涂料有限公司承担1594元,由被告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棣兴共同承担8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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