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安监罚〔2018〕0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19”一般机械伤害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2月19日,宁波汇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派遣的桩机辅助工李建东,在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姚江二通道(慈江)工程-堤防整治及沿线闸泵(江北段)Ⅰ标工程施工作业中当场死亡。经江北区人民政府授权,2018年01月05日,成立由区安监局牵头、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姚江二通道(慈江)工程-堤防整治及沿线闸泵(江北段)Ⅰ标工程“12.19”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建东安全意识淡薄,在桩机还在运行的时候,违规操作,被桩机的传动轴撞击头部,导致当场死亡。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建单位,施工场地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未在桩机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03月16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上述调查报告{北区政发[2018]15号}。03月29日,执法人员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宇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查阅了姚江二通道(慈江)工程-堤防整治及沿线闸泵(江北段)Ⅰ标工程“12.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相关资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3月30日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对“12·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予以立案。 现查明:2017年12月19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姚江二通道(慈江)工程-堤防整治及沿线闸泵(江北段)Ⅰ标工程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建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工作,对“12·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1份,王涛、卢尚府、尹云波、卢海中、张禹、吴良勇、李重阳、奚维长《询问笔录》各1份,陈宇、陈荣伟《询问笔录》各2份,证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建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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