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安监管支罚〔2017〕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1·14”车辆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安监管支罚〔2017〕10号被处罚单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邮编:315000法定代表人:冯全宏职务:董事长2017年1月14日上午7时40分左右,你单位在萧山围垦北线标准塘建设工程一标段(K3+450)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重型自卸货车侧翻伤害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60万元。2017年1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4月12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批复认定你单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查,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你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在组织护坦基础石渣回填施工时,对石渣运输回填管理不严格,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石渣运输车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遵从现场指挥引导,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在石渣卸料口设置安全警示、防护设施。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安监管支罚告〔2017〕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所属网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23-24楼。联系人:姚帅、叶盛联系电话:85259671邮编:310000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5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