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瑞水罚决字[?2017?]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开采砂石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6年11月26日晚在瑞安市高楼镇上马前村段飞云江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22立方米。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开采砂石22立方米。2、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瑞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楼水利窗口(瑞安市马鞍山路2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瑞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9 |
决定机关 | 市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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