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案字【2019】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44550.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3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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