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县水林林罚决字[2018]第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0元/平方米*2440平方米=24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7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县水电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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