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雷圣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517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102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94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18-1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少明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少明借款期间利息19800元; 三、限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少明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4%的标准,从2015年7月3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限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少明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作为计算标准,从2015年7月3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总额以100000元为限; 五、被告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雷圣荣、张功林、雷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雷圣荣、张功林、雷波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陈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雷圣荣、张功林、雷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雷圣荣、张功林、雷波负担。鉴定费10820元(陈有新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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