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决字【2016】0401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自收到《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限制生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罚款人民币九千零肆拾伍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6 |
决定机关 |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甘井子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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