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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宏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尚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010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4517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9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9-07-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宏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436.48港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64436.48港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前述款项应按实际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管理中心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东莞长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28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11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长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491元,被告宏腾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承担108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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