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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三罚[2019]137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市华联商厦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在2014年收取的部分售后服务保证金36582.32元超三年未支付,且已确定为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但未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上述未申报的行为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9145.5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9145.58元处以50%的罚款计4572.7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1
    决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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