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825189-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5234号 |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503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支付2017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租金补偿款(按1124.63元/月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建筑面积348.3797平方米,每日1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移交房屋违约金给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0元减半收取12270元,由被告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4元,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负担98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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