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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中恒泽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06****250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1817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中恒泽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60475.93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二、被告扬中市柏盛电器厂、陈士明、许友美、秦恒亮、陈桂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242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六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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