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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中恒泽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恒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6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1002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1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17-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鲸、被告范东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和罚息48427.44元、后续罚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自2017年3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秦恒亮、被告扬中恒泽电器有限公司在人民币600000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鲸追偿;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4元,减半收取514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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