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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寿市监宗艾罚字(2019)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三台特种设备(叉车);2、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7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1
    决定机关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