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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47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1922号
    案号 (2019)闽0503执恢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239113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以1619556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3239113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8%计算)。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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