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00072****18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006民初887号 |
案号 | (2021)琼9006执14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梁国宁、林艳筠与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省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二、确认梁国宁、林艳筠购买的位于万宁市兴隆旅游开发区惠康大道忆云山水产权式温泉假日酒店 C栋 308房(现为 414房)的权利优先于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三、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国宁、林艳筠支付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违约责任的违约金 12102元;四、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梁国宁、林艳筠将位于万宁市兴隆旅游开发区惠康大道忆云山水产权式温泉假日酒店 C栋 308房(现为 414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登记至原告梁国宁、林艳筠名下;五、驳回原告梁国宁、林艳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876元,由原告负担 1611元,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7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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