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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10068****48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5133号
    案号 (2019)苏0481执4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吉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中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000元和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5月29日违约金为29000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吉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中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溧阳中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吉文分公司负担1361元,由原告溧阳中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负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1247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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