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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5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578号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PUHH5U法定代表人:金恩益联系电话:1385763380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二环西路832-842号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擅自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二环西路832-842号前面占道停放待销售汽车,占地面积为8米*3.5米=28平方米。本机关已于2019年8月1日向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占道前未经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4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台州吉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附:《城市道路管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3
    决定机关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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