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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409****03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民终5327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6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为: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房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2500元;6二、驳回安徽房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5元,由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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