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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时轩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福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79386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2840号
    案号 (2018)粤03执1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55,920.69元;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应向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4,5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78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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