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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旭瑞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应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282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沙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沙执字第00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3
    发布日期 2014-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旭瑞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04年9月7日起按8.85‰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生效日止(扣除已付利息8732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旭瑞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河北旭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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