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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怀仁国医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408****1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365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16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怀仁国医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怀仁国医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宋红朝支付货款510000元和欠款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广州怀仁国医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怀仁国医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宋红朝赔偿保险费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4.8元、诉讼保全费3192.4元,由被告广州怀仁国医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怀仁国医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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