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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克苏兴华电业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晓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761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商初字第01043号
    案号 (2017)苏0582执1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4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华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归还原告怡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 二、驳回原告怡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兴华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怡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兴华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怡成公司已向公告刊登单位交纳。上述诉讼费用合计14100元,由被告兴华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怡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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