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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00067****85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7民初1550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3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鑫昌隆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119元及逾期损失(以6111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鑫昌隆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由原告成都鑫昌隆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内江诚通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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