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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会市广达恒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700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75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各方经自愿协商一致,就尹绍元、广达恒业公司、亚洲金属公司连带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达成还款计划如下: 一、尹绍元、广达恒业公司、亚洲金属公司应向瑞泓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为7000万元,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二、尹绍元、广达恒业公司、亚洲金属公司应赔偿瑞泓公司为处理本案已经支出的下列费用:诉讼费45.2786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3.997万元,保全费0.5万元,评估费0.8万元,律师费30万元,全部案件费用共计100.5756万元; 三、尹绍元、广达恒业公司、亚洲金属公司承诺按以下计划还款:1、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案件费用100.5756万元;2、2015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3500万元及该部分本金的利息941.2万元;3、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本金3500万元及该部分本金的利息1008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瑞泓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深圳市瑞泓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南山支行,账号:755917837110401)。 四、如尹绍元、广达恒业公司、亚洲金属公司按第三条约定如期全额履行债务后瑞泓公司应将代尹绍元持有的天标公司16%的股权无偿转到尹绍元指定的广达恒业公司名下,当事人双方因本次借款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结清,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五、如尹绍元、广达恒业公司、亚洲金属公司未按第三条约定如期全额履行债务,则除本调解协议第一、二条所确定的金额外,尹绍元、广达恒业公司、亚洲金属公司还应支付未归还部分本金总额20%的违约金。瑞泓公司可就上述金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瑞泓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全部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七、本案诉讼费用由尹绍元、广达恒业公司、亚洲金属公司负担; 八、本调解协议经四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四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4月17日签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调解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52786元(深圳市瑞泓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因调解减半收取226393元,余款226393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瑞泓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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