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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胜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7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676号
    案号 (2020)粤03执2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胜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佘宋嘉偿还借款本金93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余胜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佘宋嘉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余胜明对原告佘宋嘉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佘宋嘉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余胜明、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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