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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虎山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7****98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6699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9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9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生产车间承包合同》已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虎山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唐志标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东莞市虎山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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