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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虎山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旭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7****98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019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3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虎山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集盛塑胶制品厂货款2606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为226元,由被告东莞市虎山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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