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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鸿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134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2民初字2130号
    案号 (2016)黑0102执01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7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与被告哈尔滨市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鸿20150206号和怡201502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市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区支行借款本金693.2万元和106.8万元及截止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分别为206985.94元和31887.11元,本息合计为8238873.05元。如被告哈尔滨市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偿还上述本息,将按合同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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