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9****49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深仲调字第2473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7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04-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和本案《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2,100,341.85元,自2018年5月起被申请人每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工程款,全部工程款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二)被申请人需另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智慧广场C栋项目工程款付清之前所占用申请人工程资金的补偿。双方同意所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工程款,该笔补偿款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一并支付。 (三)如被申请人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的,申请人同意放弃并不再就智慧广场C栋项目下的任一项目工程向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关联方主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与工程余款相关费用或损失等。 (四)如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一笔款项的,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30万元资金占用补偿外,还有权对未按《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的仅就逾期部分的工程款项按年化率10%的标准利率向被申请人收取利息(利息自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即2017年11月17日起算)且有权就仲裁调解书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五)2473号案件仲裁费人民币24,95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61,105元,退回申请人36,148元;2474号案件仲裁费人民币35,05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97,654元,退回申请人62,596元。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径付申请人人民币60,015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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