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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银基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81MA****7T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281民初1374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36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银基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大柱工程款 179 952 元,资金占用利息 15011 元,合计 194 963 元。从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的资金占用利 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计算,计算至工程 款清偿之日止。 如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 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董大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 119 元,由被告贵州银基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 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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