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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罚处字〔2017〕14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市监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案发后能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比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四章特种设备类二十三节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彭为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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