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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安罚字【2021】第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4月20日上午10时,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队执法人员对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营业场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路以西,向阳路以南新长海广场3栋A座904,实际(临时)办公场所为长沙县榔梨街道东方美地小区南侧红树坡路停车场,法定代表人为陈佳,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运输等,经查:华行(深圳)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现实际经营业务仅为新能源汽车租赁,对外可出租车辆共500多台,都为总质量4.5吨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所以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0年该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相关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但该公司不能提供2020年度和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相关资料,经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区域总监汤君锋以及销售经理汤宇明,其承认该公司在2020年度和2021年并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因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执法队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知其到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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