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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金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永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298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10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3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金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82180元及违约金19821.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甫轩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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