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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卡莎慕玻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6****06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438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1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连卡莎慕玻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海韵印刷厂货款347648.35元,并自2020年1月1日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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