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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华仁成陶瓷研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毅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321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7民初2252号
    案号 (2018)冀02执2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现代商贸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利息1192333.33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500万元以年利率11.76%向原告支付借款罚息,并以每月欠息金额以年利率11.76%支付复利; 二、被告唐山现代商贸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银行承兑垫款人民币4994345.23元,并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人民币4994345.23元以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垫款利息。 三、被告薄雁艺、秦海、唐山华仁成陶瓷研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60元,由被告唐山现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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