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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工商处字[2019]48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工商处字[2019]号当事人:广州沅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64001E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83号A栋201-203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李荣斌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煤炭及制品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燃气经营(不设储存、运输,不面向终端用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019年6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看广州沅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情况,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沅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9年5月23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询问笔录、检讨书;证据四:当事人于2019年5月23日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五: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在红盾信息网上通告的网页截图,2018年2月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通告,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本局于2019年6月19日向当事人广州沅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19)第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沅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沅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5000元。当事人广州沅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电话:386220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7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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