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横溪)应急罚[2019]1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2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