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144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5324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8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国顺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代偿款11391972.16元并支付逾期担保费、资金利息(逾期担保费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照《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约定的日费率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每笔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从每笔代偿款实际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国顺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每笔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以实际代偿时间为起算点,按照年利率2.11%为标准,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2000000元); 三、被告北京天华国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顶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袁强、雷文全、邓娟对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天华国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顶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袁强、雷文全、邓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国顺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北京天华国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09号楼1层117-4(X京房权证朝字第824049号)、1层103-2(X京房权证朝字第938663号)、2层203-2(X京房权证朝字第938668号)、2层216-2(X京房权证朝字第1061195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国顺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华国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顶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袁强、雷文全、邓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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